关于重申使用“中国抗癌协会”冠名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、省市抗癌协会、团体会员单位: 近期发现有个别分支机构未经总会批准,擅自以中国抗癌协会名义开展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。为规范中国抗癌协会所属机构行为,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抗癌协会章程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经中国抗癌协会领导同意,现就使用“中国抗癌协会”冠名权,重申以下管理规定: 一、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抗癌协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,需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。如冠名中国抗癌协会主办,需提前申请,经本会审批后方可冠名,并使用中国抗癌协会LOGO。 二、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。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,专业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。 三、凡是未经批准擅自使用“中国抗癌协会”冠名权,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专业委员会,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,不得使不良影响继续蔓延。为维护中国抗癌协会合法权益,视违规行为带来不良影响的程度,总会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。 中国抗癌协会 2017年10月30日 |